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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哈尔滨疫情相关医保问题解答

2020哈尔滨疫情相关医保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2-10-31 14:10: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疫情医保报销,哈尔滨医保,2020哈尔滨疫情相关医保问题解答

内容简介

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在疫情防控期间,严格落实国家、省医保局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要求,先后制定出台16项医保措施助力抗疫、10条“不见面”办医保举措方便群众,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方便参保群众疫情期间了解医保方面政策,减少人群聚集

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在疫情防控期间,严格落实国家、省医保局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要求,先后制定出台16项医保措施助力抗疫、10条“不见面”办医保举措方便群众,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方便参保群众疫情期间了解医保方面政策,减少人群聚集流动,全力打赢疫情阻击战,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将分期推出《哈尔滨医保100问》,敬请广大市民多加关注!

问题 1

被确诊或确定为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被卫生健康部门确诊或确定为疑似新冠肺炎的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部门按规定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患者个人不支付医疗费用。

问题 2

疫情期间,在确诊或确定为疑似新冠肺炎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患者个人负担吗?

答:不需要患者个人负担。疫情期间,被卫生健康部门确诊或确定为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其在确诊或确定为疑似新冠肺炎前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医保部门按规定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患者个人不支付医疗费用。

问题 3

新冠肺炎患者使用医保目录外的药品和项目,医保给报销吗?

答:被卫生健康部门确诊或确定为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治时,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性的纳入医保目录,按医保基金甲类报销。

问题 4

被确诊或确定为疑似新冠肺炎的异地患者,如何报销医疗费用?

答:被卫生健康部门确诊或确定为疑似新冠肺炎的异地患者,可在就医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救治,医疗费用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降低报销比例的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疫情结束后统一清算,患者个人不支付医疗费用。

问题 5

对已经治愈的新冠肺炎患者,想要接着治疗其它自身性疾病的,医保如何报销?

答:已经治愈的新冠肺炎患者,仍需在院治疗其它自身性疾病的,按我市现行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政策执行,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由个人支付,不享受疫情期间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的相关待遇政策。

问题 6

对正在住院的非新冠肺炎患者,医保费用如何报销?

答: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它自身性疾病的非新冠肺炎参保患者,按我市现行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政策执行,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由个人支付,不享受疫情期间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的相关待遇政策。

问题 7

疫情期间,特殊疾病(肿瘤、器官移植等)在门诊开药,一次是否可以多开一些?

答:疫情期间在我市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购药的肿瘤患者,经医生评估后,一次最大购药量由原规定的30天增加到90天。

问题 8

疫情期间,慢性病患者门诊治疗用药一次可以多开些吗?

答:疫情期间对特殊慢性病患者门诊用药实行长期处方管理制度。根据病情需要,特殊慢性病患者凭处方最多可以一次性购买12周相应病种的治疗药品。

问题 9

疫情期间,职工异地医疗费用如何报销业务?

答:疫情期间,为加强疫情防控安全,职工异地医疗费用报销采取限时段“网上预约”机制,参保人可在恢复正常办公后选择时间段进行预约。

预约登录网址:

http://221.207.175.178:7989/personlogin/

问题 10

疫情期间,对欠缴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是否有特殊政策?

答:受疫情影响,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需在2、3月份办理续保缴费手续的,可延迟至4月份办理,在2020年4月30日前足额缴费后,视同连续缴费并按我市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问题 11

疫情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医保退休业务?

答:疫情期间,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要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可以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一对一专人办理。二维码如下:

2020哈尔滨居民医保相关问题解答

问题 12

疫情期间,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是否有特殊政策?

答:疫情期间,对因受疫情影响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医疗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4月30日前完成补办补缴。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同时不影响企业职工享受待遇。

问题 13

疫情期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期是否可以延长?

答:疫情期间,城乡居民2020年度医保参保缴费截止日期由2020年3月31日延长至2020年5月31日,医疗保险待遇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

问题 14

疫情期间,购买防护用品是否可以使用医保个人账户?

答:可以使用。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传播,我市临时性将疫情防控用品纳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参保人员可以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零售药店直接刷卡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购买疫情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包括口罩、手套、消杀用品等。

问题 15

疫情期间,作为救治新冠肺炎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该做好哪些工作?

答:疫情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对收治的本地或异地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患者一律要先行救治,并做好患者分类记账,在疫情结束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清算;卫健部门制定的新冠肺炎治疗方案里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临时性的纳入医保基金甲类支付范围;对于医保部门提前预付的疫情防控救治资金,要单独列支,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