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疗救助标准分为两类:
基本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门诊慢性病用药及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的,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比例给予救助。
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上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救助对象,按50%比例对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每人最高倾斜救助限额2万元。
哈尔滨医疗救助起付标准:
1、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标准
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年度起付标准为35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起付标准为8900元。
3、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100%救助
4、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90%救助
5、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80%救助
6、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给予70%救助。
年度每人最高救助限额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