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讯

2020哈尔滨城乡居民医保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3-02-22 20:15: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哈尔滨医保,哈尔滨居民医保,2020哈尔滨城乡居民医保相关问题解答

内容简介

问题 29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答: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覆盖我市市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一)成人居民,即:年满18周岁,具有我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取得我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

问题 29

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覆盖我市市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

(一)成人居民,即:年满18周岁,具有我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取得我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大学生,即:各类全日制高校在校学生

(三)学生儿童,即: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新生儿以及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

(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问题 3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什么时间缴费?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预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个人参保缴费的集中缴费期。2020年度集中缴费截止日期延长到5月31日。

问题 3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期限?

答: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含90天)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入学大学生按照规定缴费的,自入学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之后参保的,自缴费满三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和春季入学大学生除外)。

问题 32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

答:2020年城乡居民筹资标准为820元,其中:政府补助520元,个人缴费300元。其中: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补助。

对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之后参保的,其当年个人缴费300元和政府补助520元全部由个人承担,并一次性足额缴纳,其中,新生儿和春季入学大学生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

问题 33

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否需要个人缴纳保费?

答: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定额补助。对困难人员中的在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与所在学校各承担50%。

问题 34

城乡居民参保在哪办理?

答:成人居民、新生儿、散居儿童和毕业后两年待业期内大学生(含困难群体)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农村居民(含困难群体)可选择在村委员会集体参保和续保;大学生和学生儿童(含困难群体),由所在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续保。

问题 35

城乡居民办理参保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我市居民办理参保需提供:参保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居民户口簿原件,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其中:困难居民(学生)参保时还需同时提供民政部门或残联部门(扶贫部门)提供的有效证件等;应届大学毕业生或在两年待业期内的大学生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哈市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二)未落户的新生儿办理参保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三)非我市户籍居民办理参保需提供:我市居住证、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证明(省内的居民通过医保系统信息可查的无需提供、驻哈高校外省户籍的在校大学生无需提供),如户籍所在地无法出具未参保证明的可由本人提供承诺书。

问题 36

参保信息如何查询?

答:一是可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居住地附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查询;二是可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通过自助一体机查询;三是可登录https://www.renshenet.org.cn网址进行查询。

问题 37

城乡居民在哈市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如何报销?

答:参保居民可携带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到哈市城乡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诊治结束后,个人只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他符合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医保部门支付给医院。

问题 38

城乡参保居民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门诊看病给报销吗?

答:城乡参保居民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为高血压、糖尿病的,医院出具诊断意见需要采取药物治疗的,而且未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合并症)待遇的患者。

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降血压、降血糖药物的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0%,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5%;高血压患者降血压用药一年最多报销300元,糖尿病患者降血糖用药一年最多报销500元。

问题 39

城乡参保居民患者在外地就医的医疗费用收据丢失,医保还能报销吗?

答:由于参保人自身原因造成异地费用票据丢失的,可到发生相应医药费用的医疗机构补制票据,补制的票据可为丢失票据的存根联复印件,标注“补制票据”字样,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作为报销凭证。对于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票据存根联复印件的,应提供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并在证明中注明丢失票据的号码、金额和收费项目。

问题 40

城乡参保居民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

答:因病情需要,在异地(不含境外)急诊一次性住院或因其他情形住院的,发生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可携带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诊断书原件(外伤或急诊住院及医疗费用总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患者,还另须提供完整的病历复印件)回我市按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