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25 02:25: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巴彦县公租房申请要求,巴彦县公租房申请安排,巴彦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详情
内容简介
申请条件: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申报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抚)养关系;(二)家庭收入符合巴彦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
申请条件:
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申报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抚)养关系;
(二)家庭收入符合巴彦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无房户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居住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
(四)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
申请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家庭收入、住房认定与调查: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及财产认定以县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城镇低收入家庭证明为准。
(二)家庭住房包括已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已签订联机备案合同的住房,以及新建、购买、受赠、继承等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其他类型住房。
(三)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实行诚信承诺制。申请家庭应诚信申报、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授权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向相关政府部门或机构及其工作单位或个人,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对在申请住房保障资格过程中,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未如实提供家庭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的,一经核实,将其行为记入保障性住房管理档案,其全部家庭成员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资格。
对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所在地城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所在地城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按户建立档案,并将档案及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对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复审。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县民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
(四)登记。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对上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复审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所在地城镇人民政府,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保障方式:
1、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为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货币补贴是指县政府向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租房。
2、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3、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获得一种公租房保障方式。
已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孤、老、病、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重新申请选择实物配租;已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可以重新申请选择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租赁补贴款或者实物配租分配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4、租赁补贴标准、公租房租金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类确定,并定期调整。
5、采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保障的,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900元/季/户;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收入情况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600元/季/户,按季度为一个发放期限。
6、采取实物配租方式进行保障的,租金标准依据同地段相近楼层、朝向房屋的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为1.2元/平方米/月。
7、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领取公租房租赁补贴后可以申请公租房,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实物配租房源,并与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签订公租房实物配租房屋租赁合同,经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承租的公租房,互换后不得以租赁房屋面积及位置问题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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