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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毕业生安家费生活补助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3-12-18 12:40: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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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相关规定(一)“在哈企业”是指哈尔滨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型企业。“市县乡三级事业单位”是指市、区县(市)、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类)。(二)“全职新引进”是指《人才新政30条》(哈发〔〕3号)施行后,在我市首次签订劳动(聘用)合同、首次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相关规定

(一)“在哈企业”是指哈尔滨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型企业。“市县乡三级事业单位”是指市、区县(市)、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类)。

(二)“全职新引进”是指《人才新政30条》(哈发〔〕3号)施行后,在我市首次签订劳动(聘用)合同、首次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不含就业见习人员)。市、区县(市)、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以外引进到我市事业单位的统招博士。

(三)“统招”毕业生,是指通过国家统一招生选拔考试、依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内统一招录并取得毕业证的毕业生。

(四)“毕业5年内”是指申请人取得统招毕业证时间至申报时间5年内。

(五)生活补助每次发放前,各经办机构要通过相关数据平台核实比对申请单位存续情况、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等相关信息,合格后予以发放。

(六)已享受政策的申请人,在劳动合同3年期满前解除或社会保险转出的,申请人需按比例将合同期未满月份的安家费退还至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负责返还至经办机构,生活补助发放至劳动关系解除当月。解除劳动关系3个月内,可由下一单位再次申请,符合条件的,减除与上一单位解除关系至下一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间,可继续享受剩余时间的生活补助和安家费,累计时间不超过3年。

(七)政策实施后,申请人参加养老保险与毕业时间不一致的,以取得毕业证时间为准;申请人参保时间与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不一致的,以参加养老保险时间为准。

(八)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所创办企业在政策发布之日后注册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参保证明。

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理解和认识《人才新政30条》的重要意义,选派政策能力强、业务素质好的工作人员经办此项业务,配齐、配全相关设备。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哈安心安业为目标,发挥人才对驱动发展的核心作用,为建设“六个龙江”、打造“七大都市”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二)严格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各经办机构应单独立账,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要按照本细则要求严格把关,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真实性负责,出现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问题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各类人才来哈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各级人社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大力宣传我市《人才新政30条》优惠政策,在全社会形成关心重视人才工作、集聚人才的良好氛围。

附则:

(一)本《细则》自9月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市引进高校毕业生申领安家费生活补助实施细则》(哈人社规〔〕2号)、《关于哈尔滨市重点企业引进优秀人才申报扶持资金的通知》(哈人社发〔〕188号)、《关于高校毕业生申报安家费生活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哈人社规〔〕2号)、《关于印发申领来哈就业创业落户人员安家费、购房补贴、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哈人社规〔〕6号)同时废止。

(二)9月1日前,按月发放的安家费,按本《细则》规定将剩余额度的安家费一次性补发至申请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申请人。

(三)与我市现有其他人才补贴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四)《人才新政30条》实施前,已享受政策的申请人按原资金渠道和政策规定发放至待遇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