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标准主要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及有关政策文件。本细则中所指企业均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关于中小微企业和中小微困难企业的标准和认定:
我市中小微企业的认定,参照国家财政部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办法,主要采取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的形式,前期由企业自证并申报,后期如发现信息不实或弄虚作假,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返所发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责任。针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微企业由市工信局制定标准,由各区县(市)工信部门依据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认定。
申报稳岗返还的条件:
(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三)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裁员率按照上年年末较上年年初参保职工减少人数与上年年初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其中,参保职工减少人数中应扣除劳动合同期满、退休、死亡、职工辞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人数。
(四)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微企业申请稳岗返还,需经区、县(市)工信部门认定,并出具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微企业认定书。